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2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業因死亡,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