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王俊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俊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有期徒刑1年2月││││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犯罪日期│102.03.04│102.04.26~102.04.29│103.06.2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少連│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60號│第12925號│第10697號│├───┬─────┼──────────┼──────────┼──────────┤││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546│103年度訴字第129號│105年度上訴第35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11.18│103.10.29│105.06.08│├───┼─────┼──────────┼──────────┼──────────┤││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546│103年度訴字第129號│105年度上訴第356號││││號││││├─────┼──────────┼──────────┼──────────┤│判決│判決│103.11.18│103.11.18│105.07.0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1721號│第250號│第3951號│││(104年度執緝字第│(104年度執緝字第││││1050號)│1049號)│││├──────────┴──────────┼──────────┤││編號1、2經臺灣高院104年度聲字第1764號定應│編號3、4合併應執行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期徒刑1年10月│││(新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552號)││└─────────┴─────────────────────┴──────────┘┌────────┬──────────┬──────────┬──────────┐│編號│4│││├────────┼──────────┼──────────┼──────────┤│罪名│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06.2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697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6.08│││├───┼────┼──────────┼──────────┼──────────┤││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56號││││││││││├────┼──────────┼──────────┼──────────┤│判決│判決│105.06.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951號││││├──────────┤││││編號3、4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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