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羅名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名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名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且經受刑人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表示請求法院定刑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5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至4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均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及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兼衡受刑人於本院114年2月11日訊問程序時表示:就檢察官本案聲請定刑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羅名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1日

112年11月21日

112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0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0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3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116號

113年度易字第1116號

113年度訴字第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5月08日

113年05月08日

113年05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116號

113年度易字第1116號

113年度訴字第30號

確定日期

113年06月04日

113年06月04日

113年07月30日

得否易科罰金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1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1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101號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1日

112年8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11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2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8號

113年度易字第3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5月09日

113年05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8號

113年度易字第375號

確定日期

113年06月11日

113年06月1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9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63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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