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5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認領無效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89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2年11月26日認領乙○○,惟甲○○與乙○○之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爰依法提起認領無效之訴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於92年11月26日認領乙○○,乙○○現住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2樓,由生母即原告監護,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89條、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