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苗小字第118號原告 黃添燕 被告 鍾沛慈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前因處理友人感情問題有所嫌隙,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8日23時許,在苗栗縣○○鄉○○村○鄰○○路○巷○○○○號住處,連結網路前往facebook(下稱臉書)網頁,以其個人帳號,在公開社團刊登「幹你的雞掰,號稱梅縣第一鹽局雞的,惹到我你會好慘,芝掰人,我會讓你好看」等文字,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以此貶損「梅縣第一鹽焗雞」美食經營人即原告之名譽。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8年度偵字第595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證,且被告上開行為,並經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580號刑事判決認其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10日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誤。又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因與原告發生嫌隙,即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公開社團上刊登「幹你的雞掰,號稱梅縣第一鹽局雞的,惹到我你會好慘,芝掰人,我會讓你好看」等文字,藉此辱罵原告。衡其辱罵言詞之粗鄙,顯有輕蔑、貶抑「梅縣第一鹽焗雞」經營人即原告之意,是被告此舉除足令原告感到難堪,更足可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或地位,原告主張其名譽遭受侵害,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尚無不合。
㈢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
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學歷為國中畢業,自行做生意,每月收入約4萬元,107年所得為52,416元、108年所得為264,
983元,名下有1輛汽車,無不動產;被告則為國小畢業,務農為生,107、108年均無所得資料,名下有5筆不動產、2輛汽車等情,業據原告於本院、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陳述明確,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見本案卷第43頁及證物袋、109年度苗簡字第580號刑事卷第39頁)。本院斟酌兩造之學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之行為動機及原告名譽受損程度等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核屬過高,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