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841號債權人煇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振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松忠 之遺產繼承人即鑫陽建材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及未補正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被繼承人張松忠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經本院民國103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