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98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侯皓展侯世展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有關執行當事人能力,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月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於113年11月15日死亡,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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