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33號原告 黃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複代理人 翁瑋 律師被告 李和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3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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