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