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告 黃明富

被告 劉運金

劉盧菊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之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3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元×面積506.68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3=101,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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