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監獄處分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938號再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監獄處分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83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乃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程序,是聲請之對象應以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不及於裁定,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就確定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再抗告人謝清彥對於第一審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聲請再審,第一審以其未附原裁定繕本及未敘明法定再審事由為據,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未合,予以裁定駁回。原裁定另以再抗告人係以刑事確定裁定為聲請再審之對象,顯不合法,第一審裁定理由雖未論及於此,惟結論並無不同,究不生影響本件再審應予駁回之結果為由,認再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乃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再抗告意旨略稱:再抗告人並未聲請刑事再審,依司法院釋字第653、720、755號解釋意旨,系爭裁定要屬行政爭訟,當適用行政訴訟法,原審認事用法容有違誤,否則各法院依釋字第720號解釋所為裁判,即不可能獲再審之救濟等語。
經查,徵諸再抗告人本件提出第一審法院之書狀,其首行及第二行分別記載「再審申請狀」、「士林地院宇股104聲884號」,以及於理由載敘:「查本案乃大法官釋字755號原因案件之一,……認本案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①⑬⑭等法定再審事由」等語,再再表明其係就第一審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其援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為再審之事由,然原裁定亦敘明再抗告人於釋字第755號解釋後,業就本件相關監獄處分,另行提起行政訴訟在案等情,足見再抗告人本件並非是要提起行政訴訟,而係針對104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尚無疑義。再抗告意旨,任憑己意,漫事指摘原裁定認事用法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朱瑞娟法官沈揚仁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