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器昌選任辯護人陳保源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2063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沙簡字第61號),簽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認罪之表示,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器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㈠補充被告蔡器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㈡證據部分補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3紙(保費年月:106年3月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蔡器昌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新臺幣(下同)84萬4542
元,使臺中市家具運送職業工會受有財產損害,實屬不該,惟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且已將臺中市家具運送職業工會106年3月份保險費暨滯納金補繳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暨其自始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侵占之金額總計84萬4542元,扣除列報個人欠費7344元,業經歸還83萬7198元予被害人臺中市家具運送職業工會,有卷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3紙(保費年月:106年3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9月13日保費職字第1060266350號函暨保險會員暨滯納金欠費/繳納清表各1份得參,堪認被告已將所得利益返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