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24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陳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志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4

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周信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