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24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志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4
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