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林美玲 代理人 黃浩倫 上列聲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基隆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地│發票日│票面金額│備考│││││(民國)│(新臺幣)││├──┼───────────┼──────┼──────┼─────┼──┤│001│ 高傳宗 │基隆市│96年8月27日│14萬元│本票│││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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