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9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除聲請人就到期日前利息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如附表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79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95年10月8日│100,000元│96年2月8日│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TH0000000││├──┼───────────┼─────────┼───────────┼───────────┼────────┼──┤│002│95年10月8日│100,000元│96年3月8日│96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TH0000000││├──┼───────────┼─────────┼───────────┼───────────┼────────┼──┤│003│95年10月8日│100,000元│96年4月8日│96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TH0000000││├──┼───────────┼─────────┼───────────┼───────────┼────────┼──┤│004│95年10月8日│100,000元│96年5月8日│96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TH0000000││├──┼───────────┼─────────┼───────────┼───────────┼────────┼──┤│005│95年10月8日│100,000元│96年6月8日│96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TH0000000││├──┼───────────┼─────────┼───────────┼───────────┼────────┼──┤│006│95年10月8日│100,000元│96年7月8日│96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TH0000000││├──┼───────────┼─────────┼───────────┼───────────┼────────┼──┤│007│95年10月8日│100,000元│96年8月8日│96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TH0000000││├──┼───────────┼─────────┼───────────┼───────────┼────────┼──┤│008│95年10月8日│100,000元│96年9月8日│96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TH0000000││├──┼───────────┼─────────┼───────────┼───────────┼────────┼──┤│009│95年10月8日│100,000元│96年10月8日│96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TH0000000│││││││止│││├──┼───────────┼─────────┼───────────┼───────────┼────────┼──┤│010│96年4月10日│108,810元│96年11月10日│9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TH0000000│││││││止│││└──┴───────────┴─────────┴───────────┴───────────┴────────┴──┘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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