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訴人 毛文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毛美鈴 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57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8,160元(本院113年度補字第715號裁定核定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