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傅羿晴傅玉琴 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藝玲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司執消債更53號函通知4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任職屏東縣竹田鄉西勢國民小學擔任部分工時廚工
,每月實領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平均為新台幣(下同)15,128元,加計年終20,633元,每月收入平均約16,847元,有其薪資單、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單及在職證明附卷可憑,堪信為真,爰以16,847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內埔鄉居住,該
屋為其前配偶家族所有,供其無償使用,無須負擔租金,另有3名未成年子女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為證,審酌債務人之長女黃○涵(00年生)、次女黃○淇(00年生)、參女黃○庭(00年生),皆未成年且尚在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扣除黃○涵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費6,115元,及黃○淇、黃○庭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費2,695元,應由債務人與其前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其子女扶養費為11,420元【(11448×0-0000-0000-0000)÷2=11420】,債務人主張每月所需負擔之扶養費為2,000元,另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0,073元,均低於上開標準,應為可採,因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2,073元(10073+2000=12073)。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16,295元外,僅有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乙輛(1998年出廠)及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乙輛,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5月24日陳報狀附卷可參,惟上開車輛皆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甚價值,故不予列計其清算價值。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1,212,984元(16847×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869,256元(12073×72=869256)後,尚餘343,728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16,295元,總計360,023元(000000+16295=360023),僅須其中10分之9即324,021元(000000×9/10=324021,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360,000元(500072=360000),已較324,021元高出35,979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5,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1.84%││5.債務總金額:1,648,148元││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72期│清償總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53,963│15.41%│770│55,440│││股份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46,662│33.17%│1,659│119,448│││股份有限公司│││││├──┼────────┼─────┼─────┼───────┼───────┤│3│匯豐(台灣)商業│327,341│19.86%│993│71,49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20,182│31.56%│1,578│113,616│││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648,148│100%│5,000│3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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