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3號原告電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耀明 被告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被告光璨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月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鎮○○巷00○00號1樓、2樓暨辦理公司登記地之遷出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建物1樓、2樓部分之價值為斷,至原告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違約金及水電費,則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500元(即上開建物1樓、2樓部分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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