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誹謗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6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來慶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調偵字第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來慶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來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與告訴人 廖惠珍 溝通,反而任意在黃昏市場內之攤位、電線桿上張貼誹謗文字,妨害告訴人名譽;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認錯、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383號被告林來慶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來慶前因細故而對廖惠珍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7年3月8日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 員林 市「員農黃昏市場」,並在市場內攤位、變電箱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處所,張貼內容載有:「好淫賤的女人、好可惡的女人。在員農黃昏市裡的 施家班 ,賣菜的一個 阿珍 的女人,真的好淫賤專門在勾引男人,尤其是跟員林農工的校車司機搞在一起,一個男人接著一個男人,一個男人接著換一個,最近聽說跟員農校車司機搞曖昧關係,一次三個男人輪流在使用,最近跟一個司機相處不好,就聯合另外兩個男人把這個踢掉,搞得全部的校車司機都知道這件淫蕩的事,這個X珍聽說是專門勾引男人,難怪他的生意特別好,尤其專跟有妻女的男人搞在一起,所以請大家要注意這個女人,特別請有夫之婦要注意這個女人。大家不信的話可以去員林大道的廣12停車場(信裕汽車百貨對面)去問那些遊覽車司機,她目前跟三個人搞在一起,第一個外號叫 楊桃 、第二個外號叫 阿洲 、第三個外號叫 大雄 ,大家可以去那裡問司機,大家都知道事情,請大家有夫之婦的女人注意你丈夫被他誘惑了。被他利用的男人的妻子 告白 」之傳單(至少8張),以此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廖惠珍名譽之事。嗣經廖惠珍在「員農黃昏市場」發現並閱覽前述刊載上開內容之傳單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廖惠珍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來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廖惠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相符。並有「員農黃昏市場」附近之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及被告散布張貼之傳單1紙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林來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檢察官陳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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