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佳
吳芷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50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004號被吳佳佳、吳芷涵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2年9月25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吳佳佳、吳芷涵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0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2年9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鑑定暨鑑價報告、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等件在卷可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169卷第51至111頁),並有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同上偵卷第29至31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所示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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