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033號債權人 朱祐頡 債務人 陳威証 債務人陳 朝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威証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朝揚應向債權人清償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請求債務人陳威証、陳朝揚應共同給付部分,經查陳朝揚未於借據上簽章,又債權人 陳文 一無援引其上約定利息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向陳朝揚請求之依據,故請補正對陳朝揚請求原因關係及利息請求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8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陳威証、陳朝揚二人是兄弟,並提出還款計畫書、朝揚投資自白書,然上開還款計畫書並無陳威証、陳朝揚之簽章,匯款憑證收款人為陳威証、借據借款人亦僅有陳威証之簽名,陳朝揚雖於朝揚投資自白書簽名,然該自白書僅陳述投資資金因賠錢已經完全用盡,不足證明陳威証、陳朝揚應共同給付借據之金額,債權人亦未提出得依約定利息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向陳朝揚請求之依據,故請求陳威証、陳朝揚應共同給付,向陳朝揚請求年息百分之七點五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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