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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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陳孟吟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告 陳志鵬
陳建東 林酉宸 鄭振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陳志鵬、陳建東間就廠牌:PORSCHE、車型:MACAN、牌照號碼:ALG-2288、引擎/車身號碼:WPIZZZ95ZFLB02686車輛(下稱系爭汽車)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即原告陳報之系爭汽車交易價額);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隆公司)對原告就系爭汽車之應收分期帳款債權不存在,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價額為1,646,4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05,8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24,384元。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互相競合、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70,784元【計算式:1,646,400元+224,384元=1,870,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慧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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