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 王騰毅 訴訟代理人 王曾富美 被告 王重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查系爭土地之106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2,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列印1紙在卷可憑(見補字卷第14頁),參以原告主張請求返還之面積62.69平方公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79,180元【計算式:22,000元×62.69平方公尺=1,379,
1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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