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7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李春鋒 被告 張國祐
劉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清償債務事件,而依原告提出兩造簽立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該約定條款第19條後段約定:「雙方如因本約定書或交易契約產生爭議而涉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等語,有該約定條款附卷可稽,則依兩造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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