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聖文 債務人 羅佳瑀 即 羅瑞珍 債務人 陳玄鎮
一、債務人羅佳瑀即羅瑞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壹佰貳拾柒萬肆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其中附表編號1、3、4之請求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羅佳瑀即羅瑞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玄鎮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7,793,700元│107.12.12│3.2│自民國108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598,834元│107.12.17│5.3│自民國108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3│374,869元│108.1.17│3.2│自民國108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4│11,643,365元│107.11.24│2.65│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863,608元│107.12.24│4.6│自民國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