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聲請人 王奎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文彬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7,7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8人×10份=7,74
0元)。
二、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理由,含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以及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請聲請人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依聲請人綜合所得稅資料所示,106年度總薪資所得為71萬7,653元,平均每月薪資所得為5萬9,804元。惟聲請人稱每月薪資所得僅為4萬5,565元。請聲請人說明,究竟實際每月薪資所得數字為何?並提出領取薪資所得之相關證明(包括僱用人或機關出具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薪資明細單、薪資袋、薪水條等)。
八、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目前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陳報有民間債權人彭○豐,請提出聲請人與彭○豐間有債權存在及債權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聲請人陳稱目前房屋貸款費用,每月必須支出1萬8,490元,請就上開房貸還款金額,提出繳納房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房貸剩餘期數之證明文件(包括貸款契約、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聲請人陳稱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含通信費500元、交通費1,
000元、生活雜費1,000元、公保費1,181元及健保費644元。請就上開各該支付項目及金額,說明有何支出原因必要?並提出費用收據、繳費單據等文件證明。
、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第四台、電話費」,共約3,000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究竟水費、電費、瓦斯費、第四台、電話費,各項支出各為若干元(請逐項說明,勿籠統概括)?並就上開各該支付項目及金額,說明有何支出原因必要?及提出費用收據、繳費單據等文件證明。
、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母親 王林 ○合,每月支出扶養費為3,
000元。請說明王林○合有無另外領取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如有領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領取款項證明文件。
、請提出受扶養人王林○合之104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及王林○合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受扶養人王林○合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請聲請人說明母親王林○合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王林○合之關係,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以及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為何?分擔理由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每月還款金額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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