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世入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紙袋共壹佰捌拾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劉世入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月26日以99年度偵字第1109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2月21日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扣案扣得之仿冒「BURBERRY」商標紙袋共180個,係屬仿冒品,為被告所有且供販賣之物,爰依刑事訴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世入涉嫌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0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次查,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紙袋共180個,乃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紙在卷可參,綜上,是聲請人所請,於法並無未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