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74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陳盈臻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7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1年2月2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曾美滋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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