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74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陳盈臻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7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1年2月2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曾美滋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