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2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929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樂樂 (原名: 鄒怡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2,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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