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72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家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明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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