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通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雄發 原告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雄發原告庫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雄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 律師被告 吳運祥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25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川富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