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練家豪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所為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0年9月1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0年9月30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