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42號
106年度易字第94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孝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001、4002、4003、4330、4334、4335、4500、3890號),前經本院合併審理辯論終結後,發現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