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47號原告 許品暄 訴訟代理人 許瑞晃
陳孟杰 上列原告因被告 伍建霖 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372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交簡附民第230號),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害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33,300元之部分,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所受之損害,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訴不合法,惟既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仍應許其有補正程式欠缺之機會(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參照)。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3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儭華
法官林育丞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