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洋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64號、111年度執字第5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又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明揭此旨。另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再以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 陳楊廷 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1至1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所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5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9至10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1至15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16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之總和(有期徒刑9年1月)。本院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外,多為罪質相同之犯罪,犯罪時間分為110年2月8日、110年6月24日、110年6月25日、110年6月26日、110年6月26日、110年6月27日、110年6月27日、110年6月30日、110年8月21至9月8日間、109年7、8月間、109年8月20日、109年8月2日、109年8月29日、109年9月4日、109年9月8日、109年9月11日,集中於一年之內,除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外,犯罪手法類似,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2月8日110年6月24日110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831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831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83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9日110年10月19日110年10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3日111年1月3日111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4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456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26日110年6月26日110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83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83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8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9日110年10月19日110年10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3日111年1月3日111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4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789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6月27日110年6月30日109年8月21日至109年9月8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831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831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110年度審訴字第840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9日110年10月19日110年10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21號110年度審訴字第840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3日111年1月3日111年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4號桃園地檢111執字第329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72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9至10應直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7、8月間109年8月20日109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31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000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0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840號110年度審侵訴字第28號110年度審侵訴字第28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17日110年12月17日11年12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840號110年度審侵訴字第28號110年度審侵訴字第28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6日111年1月26日111年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執字第329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72號)桃園地檢111年執字第332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73號)桃園地檢111年執字第332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73號)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1至15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131415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29日109年9月4日109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000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000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0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審侵訴字第28號110年度審侵訴字第28號110年度審侵訴字第28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17日110年12月17日110年12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審侵訴字第28號110年度審侵訴字第28號110年度審侵訴字第28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6日111年1月26日111年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執字第3323號(臺中地檢111年執助字第773號)桃園地檢111年執字第3323號(臺中地檢111年執助字第773號)桃園地檢111年執字第3323號(臺中地檢111年執助字第773號)編號11至15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16罪名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109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7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30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30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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