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未據提出相對人甲○
○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