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告 劉水順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複代理人 許洋頊 被告官招應訴訟代理人黃釗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兩造應於七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具體表明究為何部分的一部請求。說明:原告在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新台幣(下同)6,434,529元。其中請求住院期間醫療費用129,628元、增加生活支出61,364元、喪失勞動能力2,002,560元、未來增加支出3,240,977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嗣後原告於108年4月9日具狀說明損害額度為7,222,030元,並表明仍依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聲明而為一部請求。則原告究竟為何部分的一部請求,請原告具體表明。
二、請原告提出給付外勞看護費用之薪資單。說明:原告於108年7月16日準備程序中表明有請外勞在家裡與家人輪流看護照顧原告,原告應提出給付外勞看護費之薪資單。
三、請原告提出原證九的證據資料。說明:原告在民事準備㈡狀主張於106年8月30日因本件事故而無法務農,原本土地改由原告配偶負責耕種,108年之第一季收成共獲利22萬5,749元(參原證九)。然未見原證九的證據資料。請原告提出原證九的證據資料,並請將繕本逕寄給被告。被告於收到原證九資料後,應向本院陳報有無意見。
四、請原告就本件請求項目及金額,具狀陳報是依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之內容為請求?或是依108年4月9日民事準備狀所載的項目及金額為請求?並請將陳報狀之繕本逕寄給被告。被告收到陳報狀繕本後,應就本件原告請求項目及金額,提出爭點整理的書狀,具體表明不爭執事項及爭執的事項,並應就所爭執的項目、金額,說明爭執的理由。
五、被告應提出歷次已給付原告賠償金額之證明文件(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額)及給付金額計算書。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