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312號被告戊○○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523號、第22524號、第22525號、第22526號),經該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戊○○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戊○○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乃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罪之案件,其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三百十條之二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十一行「 鄧郁育華 」應更正為「庚○○」外,其餘犯罪事實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㈡被害人甲○○、乙○○、丙○○、丁○○、己○○等人於警詢之指述及被害人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證人 魏順財何宗逸黃照祐 於警詢中之證述及證人 楊佳蓉
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㈣六甲郵局帳號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一份、中華郵政公司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二份、存簿存摺影本一份㈤被害人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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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內容一份㈦被害人己○○郵政儲簿儲金簿明細影印一份、coolaler.com
網頁內容一份㈧武廟郵局帳號查詢未印摺交易詳情表一份㈨被害人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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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六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造成之損害、詐取所得僅新台幣三萬餘元,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末查被告犯罪之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以資懲儆。又被告本案所犯各罪,經減刑後雖均得易科罰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規定,原應諭知易科罰金之執行標準,惟經定應執行刑後,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已不得易科,而此定執行刑部分上開減刑條例並未另有特別規定,故應依刑法之規定,爰不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詐欺金額│罪名│宣告刑│││(民國)││(新臺幣)│││├──┼────┼───┼─────┼──────┼───────┤│1│95年7月│甲○○│3080元│刑法第339條│有期徒刑參月,│││13日│││第1項詐欺取│減為有期徒刑壹││││││財罪。│月又拾伍日。│├──┼────┼───┼─────┼──────┼───────┤│2│95年7月│乙○○│3500元│刑法第339條│有期徒刑參月,│││18日│││第1項詐欺取│減為有期徒刑壹││││││財罪。│月又拾伍日。│├──┼────┼───┼─────┼──────┼───────┤│3│95年9月│丙○○│6200元│刑法第339條│有期徒刑參月,│││20日│││第1項詐欺取│減為有期徒刑壹││││││財罪。│月又拾伍日。│├──┼────┼───┼─────┼──────┼───────┤│4│95年9月│丁○○│2000元│刑法第339條│有期徒刑參月,│││20日│││第1項詐欺取│減為有期徒刑壹││││││財罪。│月又拾伍日。│├──┼────┼───┼─────┼──────┼───────┤│5│95年9月│己○○│7000元│刑法第339條│有期徒刑參月,│││20日│││第1項詐欺取│減為有期徒刑壹││││││財罪。│月又拾伍日。│├──┼────┼───┼─────┼──────┼───────┤│6│96年1月│庚○○│9500元│刑法第339條│有期徒刑參月,│││24日│││第1項詐欺取│減為有期徒刑壹││││││財罪。│月又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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