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380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乙00000000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零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及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