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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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9號原告 許秋菊 被告 徐洪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徐洪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3,500元,應繳裁判費2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32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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