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債務人 陳建銘 扶助律師 辛佩羿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敏翠附件: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10×43=2,150元】。
二、聲請人說明向各相對人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之子女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欄。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父母、子女於3年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資料。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相關資料、繳款證明、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租金繳納證明及房屋租賃契約。
六、聲請人之父母除聲請人扶養外,有無其他依法應分擔扶養聲請人之義務人,請一併陳報其等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七、聲請人及扶養聲請人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支票、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5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
八、列表說明聲請人自105年1月1日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未申請社會補助,請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十、聲請人應說明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或是否曾任商號合夥人或負責人?倘是,應提出該營利事業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請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十二、聲請人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5年內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商業型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年支出保險費用金額,就已終止之保險契約,應陳報領取保險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