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中壢簡易庭113年壢小字第7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壢小字第79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柏傑 住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二段300號
簡文琪 住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42巷17弄10號被告 吳和庠 住桃園市觀音區五福一街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661元,及其中新臺幣59,573元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2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敏翠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