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20號
原   告  余土金
法定代理人  王陽銘
代 理 人  范振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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