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鑫國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鑫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鑫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姚鑫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5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民國113年5月20日中院平刑捷113聲1617字第1617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3至37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11日111年6月20日111年1月26日111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5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85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949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16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705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7日111年12月22日111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949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16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7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16日112年1月30日112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042號113年度執更緝字第84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42號113年度執更緝字第84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111號113年度執更緝字第84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1日111年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50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6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758號111年度訴字第961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758號111年度訴字第9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20日112年3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勞役之案件是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530號113年度執更緝字第84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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