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880號
抗 告 人 李忠融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姚錦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