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49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明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政忠 因112年度基簡字第495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