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小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小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小字第8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被告 胡家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
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持有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其居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號3樓,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年3月13日移署資處寰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居留相關資料在卷可憑,而本件交通事故之侵權行為發生地為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向外側車道37公里處(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檢送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卷為佐,則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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