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0號聲請人臺南市左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炳煌 代理人 楊碧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王銀財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王志聰 地政士為被繼承人王銀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銀財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銀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左鎮區左鎮里8鄰左鎮80號)為聲請人之債務人,然被繼承人於100年4月1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無法依同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權利無法行使,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本院100年8月1日南院 龍家厚 100年度司繼字第1048、1315號准予備查函、繼承系統表、土地謄本各1份、除戶謄本、戶籍謄本(以上皆為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王銀財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業據本院調閱100年度司繼字第1048、1315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查,本件被繼承人王銀財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足見渠等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經本院函詢其繼承人 王國泰 、 王永吉 、 王永安 、 王瑞蘭 、 王國華 、 王志白 、王惠玉、 洪偉凱 、 王鐸磬 即 王贊貿 、 王貞懿 即 王鳳儀 、 王薪淙 、 王證瑋 、 王慶祥 、 王江鎮 、王銀、 陳王銀春 、 簡王銀愛 ,請其等於文到五日內以書面陳明是否願意擔任被繼承人王銀財之遺產管理人,逾期視為無願意,上開繼承人均逾期未陳明其意願,視為無願意擔任,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關於選任王志聰地政士為被繼承人王銀財之遺產管理人部份,經聲請人提出願擔任遺產管理人同意書、臺南市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遺產管理人職前講習課程結訓證書影本各1件為據,本院復以101年3月15日南院 勤家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0號函詢王志聰地政士是否願意擔任被繼承人王銀財之遺產管理人,王志聰地政士於101年3月23日回覆本院願意擔任被繼承人王銀財之遺產管理人,有民事聲明狀1件在卷足徵。經本院審酌認王志聰地政士應具備不動產處理與遺產管理人相關職務之專業能力,且與被繼承人王銀財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王志聰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王銀財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