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66號原告濤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濤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君瑜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即被告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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