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原告甲○○住嘉義訴訟代理人 涂國慶 律師被告乙○○男四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四號乙○○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廖政勝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書記官李子英